前些日子好友推荐我看韩国电影《母亲》,无奈一直不得空闲,渐渐就把这事忘了。今日写论文的时候文思枯竭,于是想换换脑子,竟又想起了这部电影。
偏见害死人,总以为这是一部讲述“母爱伟大”的电影,看完之后却让我毛骨悚然。我不想再讨论剧情,只是谈谈剧中韩国警方办案过程中,对证据效力的判定。
下面给出一道选择题:谁会被认定为凶手?
被害人是:高中女生,家境贫寒,生活作风比较开放,和多名男子发生过性关系。
犯罪嫌疑人a:男,年龄20岁左右,智力水平有问题,随单身的母亲居住。犯罪现场发现a的高尔夫球;有目击证人证言a曾在案发地点尾随被害人;a案发当时正在从酒吧回家的路上;a当晚喝酒过量;a与被害人不认识,平日里无任何交往。a的口供承认自己杀人,并指认案发地点。
犯罪嫌疑人b:男,年龄20岁左右,智力水平有问题,无父母。在b的衬衫上发现被害人的血迹;b长期与被害人保持性关系,且b认为他爱被害人,他们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害人的手机里有b和多名其他男子的“艳照”,且被害人曾表示出要冲洗这些照片。b的口供承认自己杀人,并声称是因为“爱”。
各位博友是怎么看这个问题的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