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忠林与贺卫方的辩论内容已经见报,笔者没能现场目睹二位大师风采,万分遗憾之余精读二位辩论的记录,担心冰冷的文字不能承载二位大师对中国怎样向前走所倾注的热情,只好参阅相关资料,整理出二位的观点,以理清思路、便于理解。又担心自己驽钝,理解有误,或是疏忽大意或是过于自信,所以把想法写出来,如果有贤达人才看出我无处不在的错漏之处,恳请留言赐教,晚辈必定感激涕零,ORZ......
一、二位共同观点:
陈忠林在已经表示接受的贺卫方的观点:(2008-7-21 经济观察报 对《贺卫方:不走回头路》一文看法)
1、“改革开放30年就是法制建设30年”;
2、“法治之路不可逆转”,“人治是死路一条”;
3、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问题是当前最迫切的问题;
4、“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需要认认真真地讨论,
把似是而非的东西搞清楚”;
5、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持谨慎乐观态度;
6、“法律职业化不可逆转”
7、“不能为了让人民喜闻乐见,而把法律的语言的专业性去掉”
辩论中双方认可的观点:
1、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是一种互补的关系。陈忠林是“民主化”的代表,贺卫方是“司法职业化”的代表,二位都不否认对方主张,很和谐,所以辩论更像是讨论如何处理司法民主化与司法职业化的关系,双方分歧不是根本性的;
2、审判公开好,判决书公开好,新闻监督好;
3、法官判决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
4、坚决不允许法官在具体个案中间用常理、常识或者人民群众的感觉,一般的人生的大道理来判断
二、主要分歧以及笔者的看法:
1、陈忠林认为:我国法律人的良心迷失,讲“法”不讲理,导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在2003年前的五年中司法人员的犯罪率高达普通人的五倍!”
贺卫方认为:法官行使的是生杀大权,又没有监督,天天处在诱惑过程之中,怎么能够防止司法腐败?
笔者认为: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给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在2003年前的五年中司法人员的犯罪率高达普通人的五倍!”这个问题上,不是讲“法”不讲理造成的,因为犯罪已经是违法了,陈忠林在此有些瑕疵,但这些犯罪问题确实也说明了我国法律人的良心迷失的论点;贺卫方则是阐述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的经典观点。二位的观点都是正确的。但贺卫方没有发现陈忠林的逻辑问题。
2、陈忠林认为:良心教育很重要,司法人员必须依照良心来履行职责;
贺卫方认为: 良心教育成效如何考察?没有实证,不好说。职业道德伦理比空洞的良心更重要。
笔者认为: 良心教育很重要,但我想现在已经没人敢说自己是道德完美的,由谁来进行良心教育,良心教育的内容是什么,良心教育的教育者的良心是不是使他(或她)有资格成为进行良心教育的人,这些都是问题,尤其是在社会良心普遍低水准的前提下,良心教育会不会就是一种形式主义。虽然没有实证,我就已经认为没用了。职业道德伦理也很空洞,我认为良心是职业道德伦理的基础。
3、陈忠林认为: 道德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其核心是“不害人”;第二个层次的道德,要求“担任公职的人应该尽职保护人不受害”,适用任何法律,绝不允许产生与鼓励公职人员不尽职保护他人的效果;第三个层次是利他,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鼓励人做好人。前两个层次的道德,是人的良心的核心,常识、常理、常情的核心,也是法治真正的灵魂,我们理解适用任何法律都必须以这两个层次的道德为前提、基础,绝不允许得出与之相悖离的结论,否则,人类社会的存在就会受到根本的威胁。
贺卫方认为:以情来校正法,导致法的地位降低,是我国传统社会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应该讲逻辑而不是讲人情。
笔者认为:陈忠林把道德分为三层次,本人才疏学浅实在不知对错,但法治的灵魂不是“不害人”和“担任公职的人应该尽职保护人不受害”这么简单是我可以确定的,人的良心的核心恐怕也不是这么简单,三常的核心我就更不得而知了;适用任何法律都必须以不害人和担任公职的人尽职保护人不受害为前提,显然,这里的“人”不是指所有的人,否则法院不用开了,作出裁判都不能损害“人”的利益,如何处理刑事案件,如何定罪量刑,毕竟刑罚本身也是在“害”人。如果要对“人”作出界定,判断哪些可以“害”,哪些不可以“害”,恐怕圣人都做不出来,还要靠法律和逻辑来判断,道德是站不住的。笔者在此观点上赞成贺卫方。
4、陈忠林:请贺老师举出一个条文为例,说明人们可以根据法学理论解决法律内容的确定性问题。
贺卫方:有差异,但是有主流学说,主流学说是确定的,法官在判案的时候是要遵循这样的学说。
这个分歧笔者没读明白,怎么就“有差异了”,是不是少了一段话啊?
5、陈忠林认为:如果法律是用一种人民看不懂的语言写成的,保护人民自由的圣经就会变成少数人的私人财产。
贺卫方认为:真正能够对人民的权利进行保障的司法制度,往往看起来是老百姓看不懂的那种类型。陪审制度可能不符合中国国情。
笔者观点:陈忠林的观点引自贝卡里亚的经典,笔者表示赞同,不同意贺卫方的看法。贺卫方同意引入陪审制度,但质疑是否能符合国情,表示担心,这也是有道理的。
6、陈忠林认为:常识、常理、常情本来就在每一个心中,是每一个过正常生活的前提。那些没有利害关系、了解事实真相的民众,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要比站在他们对立面的少数人正确。建立一种让人民有序参与、确保人民能够冷静运用常识、常理、常情决定自己基本利益的制度,是防止任何人滥用人民名义谋取私利的唯一办法。
贺卫方认为:在司法职业化水平不够(只有20%)的情况下推广道德教育和司法民主化,是“杀头以治斜眼”。法律人的自治是最有价值的。
笔者认为:每个人的三常可能都不一样,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为了物质利益出卖良心,如何保证参与司法民主的人是有良心的,如何建立一种审核制度,这种制度的成本是不是可以接受,还是推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是有良心的人(这样做极不科学),都需要进一步探讨,等到这些制度建立估计司法职业化都要实现了;贺卫方以杀头治斜眼来比喻,有一些过当,道德教育和司法民主化不是洪水猛兽,只是某些人(既得利益者)可能利用他们来干扰司法独立,但司法独立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
最后总结:(个人观点仅供参考)依法办案却违背三常有可能是法的问题,也有可能是群众中认识比较落后。例如杀害六名警官的杨佳仍然得到许多人同情,还被某些人称为“杨大侠”、“闸北刀客”,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经常被误导。我国人口众多,教育水平普遍偏低,法治意识相当淡薄,这是我国的国情,无视国情,盲目宣传推广西式民主是很危险的(89年的教训)。而历史上的多数人暴政给了我们惨痛的教训,不能好了伤疤忘了痛。所以对于司法民主化,一定要小心其变为暴政的工具。
司法职业化的前提是要有相当多的司法职业人员,或者说是“法律精英”,尽管每年报考司法考试的人数看涨,但“法律精英”是远远不够满足需要的,毕竟还有二百多个县没有律师,西部的法院检察院也比较缺人。而且靠法律和逻辑而不是靠关系的律师有多少也是个问题。现行的本科法学教育已经暴露出其弊端,非名校法科出身的法学毕业生普遍水平有限,产品够不上“法律精英”的要求,名校的法学本科教育也是绯闻缠身,不知质量还能否一如既往。没有人才的司法职业化,只能是空中楼阁。
据网友所称二位大师辩论5个小时,整理成文的版本与原声有没有什么出入我也不得而知,还望各位博友批评指正。